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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2024年淮河干流等水域禁渔期管理

时间:2024-03-07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渔的同时,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规定,自3月1日零时起,淮河干流河段、我省南漪湖等77处水域陆续进入2024年度禁渔期管理。

  

  2024年淮河春季禁渔同步联合执法行动启动仪式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汤洋带队赴明光市督导春季禁渔工作

  3月1日上午,2024年淮河春季禁渔同步联合执法行动在江苏盱眙象山公园码头启动,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汤洋出席活动。3月1日下午,汤洋副厅长带队赴明光市督导春季禁渔工作,实地查看了淮河干流和池河翘嘴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政执法监管情况,强调要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持续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禁渔期制度落实落地。按照统一部署,我省滁州、蚌埠、淮南、阜阳、六安等沿淮各市及相关县同步举办春季禁渔执法行动启动活动,组织渔政、公安、交通海事、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巡航,抓好禁渔期普法宣传发动,坚决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垂钓行为,切实维护好禁渔管理制度。

  

  

  

  我省沿淮市县同步启动2024年淮河干流春季禁渔执法行动

  在天然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有利于保护繁殖亲鱼和幼鱼,恢复渔业资源,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是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zwxxi/57113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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