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11-04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津农渔政公告〔2022〕1号
赵一新:
经调查,你于2021年5月10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一、罚款8000元;二、没收使用工具:筏2条、皮圈6个、耙子网1个。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渔政船1罚〔2021〕3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渔政船1罚〔2021〕3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本机关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江西路400号;联系部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22-66312706)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211/t20221104_6025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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