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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农产品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时间:2022-11-2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期,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聚焦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集中治理的11个突出问题品种,部署开展了全区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共抽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3大类农产品样品370批次,发现其中7批次的部分样品不合格,主要是水产品中检出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样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已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对问题产品采取禁止上市、就地销毁、本地公示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为了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农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街道龙泉村老杨渔湖养殖的1批次鲤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2.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灵白村吴学诗渔场养殖的1批次鲤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3.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灵白村马少峰渔场养殖的1批次草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4.银川市西夏区张长忠渔场养殖的1批次鲤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5.银川市贺兰县富荣源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的1批次鲤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6.固原市彭阳县帮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的1批次鲤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7.固原市彭阳县帮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的1批次鲢鱼,检出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附件:相关抽检参数小知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5日

  附件

  相关抽检参数小知识

  地西泮是镇静类药物。目前我国未批准作为水产养殖用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属于违规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gsgg/202211/t20221103_3829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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