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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3-11-30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坚决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附件: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10月,寿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从寿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抽取的各1批次鲫鱼、草鱼样品中,检出恩诺沙星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销售鲫鱼、草鱼数量6千克、违法所得120元,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3年3月20日,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版)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石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2月,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草莓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从石台县某家庭农场抽取的1批次草莓样品中,检出烯酰吗啉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销售草莓数量3千克、违法所得90元,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放弃申请复检。2023年3月24日,石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来安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案

  2023年6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开展豇豆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从来安县张某某抽取的1批次豇豆样品中,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购买并使用高效氯氟氰菊酯在其种植的豇豆地块中喷施,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2023年8月16日,来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铜陵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瞿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铜陵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从郊区农户瞿某某抽取的2批次葡萄样品中,检出氯氰菊酯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销售葡萄数量6千克、违法所得82元,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3年9月15日,铜陵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案

  2023年8月,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砀山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饲养波尔山羊使用人用药品。经查,当事人养殖场仓库现场存放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等165盒、注射用青霉素钠等119支人用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属实。2023年10月7日,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阜南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党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9月,阜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移送函,称在该区某超市销售的红线椒中,检出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溯源系阜南县种植户党某某生产。经查,当事人为防治叶面病害,购买并使用杀虫剂在其种植的红线椒大棚内喷施,6月份采摘1500千克销往长沙市。2023年10月19日,阜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 2750元的行政处罚。

  七、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6月,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利辛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当事人种植豇豆6亩,从5月20日开始一直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其销售豇豆均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2023年7月10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700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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